太欣新材料科技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常见问题解答①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
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答: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是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请求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公报”对专利开放许可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开放许可制度搭建有效的专利供需双方对接平台,有利于简便快捷地实现“一对多”的实施许可,有助于实现供需对接、降度易成本,促进专利转化。
答:办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时太欣新材料科技,原则上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填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行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如果拟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时,需提交办理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委托书。
(1)表格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登记簿中内容一致。其中,专利号只能填写一个,专利权人应当填写全体专利权人。存在多个专利权人的,可以在表格中新增栏目写入。
(2)表格第②栏应当填写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写明代理机构代码,并填写指定的专利代理师。如果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第②栏无需填写。
(3)表格第③栏为许可方的承诺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专利权人为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中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属于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的,必须勾选第4条。
(5)关于表格第⑤栏的填写内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时间,应填写一个时间段。在开放许可声明提出日之前已备案的许可合同,不论是否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相关信息均应当填写。存在多个许可的,以最早许可生效日与最晚许可届满日所构成的最长时间段为准。
(6)表格第⑥栏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期限届满日。例如:某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2日太欣新材料科技,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6月1日,则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2030年6月1日。注意:依据期限补偿制度延长保护期的,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延长后的专利期限届满日。
(7)表格第⑦栏许可使用费标准应当准确、简明,不得以区间范围、“大约”或“左右”等不准确的表述来标明使用费金额或提成比例,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不得附加条件。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8)与公告事项有关的内容不能填写到表格第⑧栏中,该栏填写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告事项。
(9)表格第⑨栏收件人应当为自然人,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准确投递的要求,一般应当具体到省、市、街道和门牌号码。所填写的电话信息为固定电话的,应当填写相应的区号。
(10)开放许可声明表格的填写应当整洁,不得涂改。除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字外,表格中的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网上填报内容应当与填写打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保持一致。
答:专利权人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许可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一般不超过2000字。简要说明内容中的常见问题有计算依据不明、计算方式不清楚、仅仅照搬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的文字内容等。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6号)来设定。
答: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唯一的专利权人在中国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唯一的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包含专利号、委托事项(例如: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手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答:是指为保证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办理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必须提交的材料外,需要补充提交的相应材料。例如:
(1)如果专利权人未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身份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中未经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应当提交所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同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复印件。
答:(1)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请求时,请求人即提出请求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权人,系统默认的“请求人信息”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账户信息。
(2)系统中的“许可人联系方式”一栏,为开放许可声明公告的专利权人联系方式,是帮助潜在被许可人联系专利权人时使用的联系方式,务必准确填写,确保所填写的信息为可以代表专利权人的人员信息及畅通的联系方式。
(3)在系统中的支付方式一栏选择“无偿”的,支付方式简述一栏中填写“0元”。
(4)“时间”应完整填写具体实施时间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范围”一栏应填写许可的地域范围,例如填写“中国”。
(6)在“扫描件”一栏,需要点击“上传文件”按键,上传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以及当事人签章或签字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电子扫描件。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应当一并上传委托书。
(7)请求人填写信息完毕准备提交前,应点击“预览《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在确认表格第4栏相关承诺信息是否为全体专利权人真实承诺后再提交。在对系统的实际操作中,若无内容显示,可能为PDF文件加载中,请耐心等待加载过程直至显示内容预览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