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0-88889999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中心 新闻动态 成功案例 行业资讯 资质荣誉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
020-88889999
邮箱:admin@youweb.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直播: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太欣新材料科技

发布时间:2024-05-22 04:35:31 点击量:

  [项兆伦]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同志出席会议并将作重要讲线]

  [项兆伦]今天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邀出席会议。[2007-08-23 15:00:51]

  太欣新材料科技

  [项兆伦]在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县参加会议的有:市、县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2007-08-23 15:01:17]

  [项兆伦]今天的会议共有三项议程:一是请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发言;二是请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同志宣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三是请副总理作重要讲线]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尊敬的副总理,各位领导,同志们:《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7月26日由总理签署公布。下面我就《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2007-08-23 15:02:31]

  [曹康泰]一、制定《特别规定》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2007-08-23 15:03:48]

  [曹康泰]我国对食品等产品(以下称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下进行的。这些年来,我国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11部法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22部相关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2007-08-23 15:04:28]

  [曹康泰]目前,产品安全方面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一些监管部门执法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政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2007-08-23 15:05:27]

  [曹康泰]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在研究起草《特别规定》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不改变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07-08-23 15:06:26]

  [曹康泰]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2007-08-23 15:07:06]

  [曹康泰]三是,在严格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2007-08-23 15:08:14]

  [曹康泰]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应急能力。[2007-08-23 15:09:20]

  [曹康泰](一)严格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规定》对此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强调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许可证照。生产者、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许可证照。[2007-08-23 15:10:35]

  [曹康泰]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该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2007-08-23 15:11:42]

  [曹康泰]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2007-08-23 15:13:15]

  [曹康泰]四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销售者对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同时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该产品,处以高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2007-08-23 15:13:48]

  [曹康泰]五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者、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2007-08-23 15:14:15]

  [曹康泰]六是,与刑法相衔接。为了震慑不法生产者、经营者,惩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明确规定,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08-23 15:14:37]

  [曹康泰](二)严格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特别规定》对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2007-08-23 15:15:15]

  太欣新材料科技

  [曹康泰]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为保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特别规定》还明确规定,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07-08-23 15:15:38]

  [曹康泰]二是,加重了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对该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08-23 15:15:58]

  [曹康泰]三是,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2007-08-23 15:16:34]

  [曹康泰]四是,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为了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2007-08-23 15:16:54]

  [曹康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并规定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太欣新材料科技。规定质检、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生产者、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2007-08-23 15:17:40]

  [曹康泰]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2007-08-23 15:18:26]

  [曹康泰]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对其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2007-08-23 15:19:12]

  [曹康泰]二是,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规定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并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2007-08-23 15:19:34]

  [曹康泰]三是,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2007-08-23 15:19:54]

  [曹康泰]四是,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08-23 15:20:09]

  [曹康泰]三、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几点意见和建议。[2007-08-23 15:20:29]

  [曹康泰](一)认真学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特别规定》。通过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确立的各项制度。同时还要进一步学习研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2007-08-23 15:20:51]

  [曹康泰](二)广泛宣传。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知识,使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明确其法定义务,增强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广泛宣传,要形成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2007-08-23 15:21:16]

  [曹康泰](三)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特别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特别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中为政府和部门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2007-08-23 15:21:35]

  [曹康泰]总之,我们一定要按照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全面加强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2007-08-23 15:21:56]

  [项兆伦]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李长江同志宣读《行动方案》。[2007-08-23 15:22:37]

  [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2007-08-23 15:23:28]

  [李长江]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2007-08-23 15:24:21]

  [李长江]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2007-08-23 15:25:26]

  [李长江](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2007-08-23 15:25:52]

  [李长江](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2007-08-23 15:26:49]

  [李长江]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卫生部门牵头)[2007-08-23 15:28:25]

  [李长江](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2007-08-23 15:30:01]

  [李长江](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2007-08-23 15:30:46]

  [李长江](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2007-08-23 15:31:28]

  [李长江](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2007-08-23 15:32:49]

  [李长江](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太欣新材料科技,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2007-08-23 15:34:03]

  [李长江](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2007-08-23 15:36:31]

  [李长江](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2007-08-23 15:37:27]

  [李长江](四)加强交流,扩大合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和部门的对话与磋商,加强与出口目的地国政府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完善预警制度。要鼓励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等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2007-08-23 15:38:26]

  [国务院副总理]同志们:国务院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是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刚才,曹康泰同志介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背景和内容,李长江同志宣读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2007-08-23 15:40:05]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2007-08-23 15:42:21]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08-23 15:43:14]